火供之開示

陳健民祖師


火供主旨

全世界各種大小宗教,在古代皆有火供一法;其後或繼續舉行,如印度教、佛教,而吾國道家之化大規模靈屋,亦火供之濫觴;基督教在耶穌以前,皆舉行之。至今(舊約)猶存,有目共睹。天主教雖略去火供,然猶存洋蠟、松香。佛法中,顯教不用火供,然盂蘭盆會廣大佈施神鬼,亦密法之流佈也。東密或唐密之瑜珈部,號稱四大部門:第四則護摩法,為求悉地之主要行法。藏密宗喀巴祖師所著「金剛道次第廣論」 第六卷中,亦曾標舉火供為求悉地之重要法門,其主旨可以分述於後:

第一目 為圓滿供養諸佛或天神

一切供養,無論任何物質,茍只陳設於香案,而不燒之於火壇,則能引起貪心,收回自用。蓋彼物質,既不見諸佛持之而去,亦不見該物或質或量有任何變化,所有供上者,惟是行者之熱誠而已;當其收回自用,雖可作諸佛之加持,新承之恩澤,而非原有之物質,然而該物在實際上收回時,與供出時,全無二致,因此必易與法執、我執二者相應,較之不供,相差幾何耶?若謂以此供養,能除我執,反不如佈施之為愈也。若投入火壇,所收回者為灰燼,必不生貪心;而供出之物,全化烏有,亦正合捨心。佛及天神,受之歡喜,令行者所求,皆滿所願,而佛之事業,因此完成矣。故火供者,可稱為圓滿供養,能得諸佛諸天歡喜,即是基本之主旨也。


第二目 為補充念誦等功課之闕漏

密宗即身成佛,必實修親證,剋期進行,故必閉關。而閉關之先,當以火供供山神、土地、地神,及一切護法,以求保護,不遭中斷魔所害,令所有陰伺顯障之鬼魅,無法乘機陷害。

憶昔,余介紹根桑活佛赴湘傳授「大圓滿法」;衡山某和尚因欲借此機緣,會合護法土紳,修理廟宇;匆匆請師駐錫,率諸弟子,實行閉關。根師主張先舉行火供,以供山神,可免魔障。該和尚以火供需費浩大,而修理寺舍,亦同時必耗鉅款。如是火供移後,而修理提先。匆匆閉關,乃生魔障。使當日寺中和尚聽從根師命令,先行火供,則此等物,必先被排出山中,則不致受其害矣。

至若閉關以後,所持之咒,或計算不確以致闕數,或用心不專,雖經計算而實不足數;如念誦之間,忽來妄想,口誦而心不維;或呵欠、吐痰,皆不應計入數中。因此欲單論總數,似已滿數,若詳論規矩,則有多數不堪計入者。若能舉行火供,則可以補其闕數。是以閉關人一經期滿出關,必舉行火供以為補闕,此為一般閉關所共遵守者也。


第三目 為求各種悉地(即成就)而舉行火供

上文嘗引述東密四大法典,<護摩>居其一,而藏密宗喀巴祖師所著<金剛乘道次第論>第六卷,亦曾述及三種修悉地法,火供占其一。

各種悉地之實際證得,一面靠自己之定力,一面亦靠諸天之他力。瑜伽部對於諸天,無論其地位之高低,皆請求加被,不遺餘力,故世間悉地較易成就。藏密行之,多屬疏忽,宜知補救,而火供實有補救之功能。補救之後,加被悉地之力更強矣。文佛答其弟子之問,何故神變如此浩大?為自己定功,及諸天助長,二者兼有之;吾人博地凡夫,尤不可不依賴諸佛、諸天之雙重加被也。修世間悉地者,尤當注意也。


第四目 為求本尊歡喜,消除二障,快得圓滿起分、證分之成就

無上瑜珈部重要修持,為生起次第及圓滿次第。舉凡閉關之資糧,外護之密切,魔障之除遣,病患之防範,空行之攝持,證量之增長,中斷之預防,必賴本尊暗中嘿佑,諸天從旁照顧。必有火供殷重供養,啟請加被,然後方能在積極條件上,具一切福慧功德。在消極條件上,凡遍計執所執實我,以身見我為上首而生起諸煩惱障,又以所執實法而生所知障,如是皆因本尊及諸天暗中嘿助,可以使行者層層克伏。然後生起次第,觀想明顯深刻,佛慢堅固;圓滿次第,氣力、定力、大樂力、知夢轉夢力、睡光力、中陰修持力、轉運神識力,皆能如願如法圓滿成就也。


第五目 為增益資糧,利生善事易得成就

A‧為息眾生災苦而舉行息法火供
譬如施主有罪求救贖,有病求醫治,有盜賊等恐懼求預防,有口角官非求免除,有雨水、乾旱、天災求轉變,有鬼魅精怪求禳解等,皆以一座或三座息法火供,可以達到願望。較之久持神咒,零碎供養者,為易生效也。

B‧為增益行者福壽而舉行增法火供
譬如求壽、求財,發願以所有生命時間修行正法,以所得財寶以弘揚正法,則修一座「毗沙門天王法」可以達到目的。此種火供既號增益,故其品質當力求高貴,數量則力求繁多。

C‧為令具權威者敬服,具種姓者愛慕,而行懷法火供
譬如施主本具權位,而欲保持其權力,增加其威望,使人信服,得以弘法;或有三灌行者,欲得空行勝伴,而以年老家貧,無由感召,則敬愛之懷法火供尚矣。

D‧為令法仇消滅,魔障馴服,而行誅法火供
誅法最重要條件,為尊重正法,而非妄存我執;為救正法正統,而非私人報仇;必能興大悲心,能將誅死者之神識渡脫,令死者得益,勝過其生平造罪之身,故能生起利益。普通世間誅法,皆基於恨心;密宗誅法,基於悲心,而能渡仇成佛,不可不辨也。


第六目 為其他一切善事而舉行火供

A‧為各種本尊之特殊紀念而舉行火供,如三月十五為時輪金剛紀念等。
B‧為灌頂而舉行火供。 C、為建立寺廟、佛塔、關房等,而舉行火供。
D‧為紀念祖師而舉行火供。如八蚌寺六月十五日為紀念岡波巴大師,而舉行火供。
E‧為焚化施主或信士之屍體,而舉行火供。
F‧為超度亡者,按七七期,分別舉行火供。
G‧為護國息災,拒敵救民,而舉行火供。
H‧為求晴或求雨,而舉行火供。
I‧為慶祝結婚,而舉行火供。
J‧為造像、開光,而舉行火供。
K‧為活佛入寺陞座,而舉行火供。
L‧為紀念佛誕,及其他一切菩薩聖誕,而舉行火供。
M‧為喬遷新居,而舉行火供。
N‧其他一切善事,如造長壽丸等事,無不可舉行以助其圓成者。


[Home][Back to list][Chinese versions only]